正义网记者4月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志友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志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志友 资料图
“靠体育吃体育”
2025年12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志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2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李志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李志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借用车辆,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工录用、安置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谋取大额回报;“靠体育吃体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体育场馆建设维修工程承揽,赛事服务、体育设备及服装采购,职工考试录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志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友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