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被举报,自作聪明“再喝点”,当事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_正义法律网
正义法律网| 2026-04-14 07:36:40

正义网讯(全媒体记者马胜伟 通讯员蔚维维 舒永燕) “我确实是喝酒了,但我是刚喝的,凭什么认定我酒驾?”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某满脸不服气。他自以为找到了一条“法律漏洞”——只要在警察到达前再喝点酒,就无法查清开车时的真实酒精含量。然而,这一“小聪明”不仅没能帮其逃脱罪责,反而成为法庭定罪的有力证据。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5年9月12日凌晨,被吊销驾驶证的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回家。途中,因开“斗气车”,王某与司机李先生发生口角,双方下车“理论”。与李先生同行的朋友张先生闻到王某一身酒气,随即向警方报案。王某见状,立刻驱车前往附近超市,购买了一瓶白酒,并当场饮下。

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王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成分高达141.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我不认可这份酒精检测结果,我是停车之后才喝的酒。”王某辩称,检测出的酒精含量并非其驾车时的真实数值。

王某没想到,对于这种伎俩,“两高两部”2023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早有“预判”。《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检察官结合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认为王某明知对方已经报警,仍然选择购买白酒饮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认定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饮酒”。因此,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意见》第十条之十四规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从重处理,而王某曾于2024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并被吊销驾驶证,王某符合从重处理情形。

今年2月25日,秦淮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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