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在依法惩治犯罪、开展社会治理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这一政策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翻开卷帙浩繁的中华典籍,从“宽猛相济”的治国方略到“惟刑之恤”的恤狱思想,宽与严的辩证治理智慧早已深深镌刻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之中。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国文化,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显著优越性。”作为新时代的检察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需要立足当下的法治要求与司法实践,更需要回溯历史、探寻根脉,从传统法理智慧中汲取养分。厘清传统与现代的法理脉络,方能在办案中,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让刑事政策底色更厚重,让法治温度更可感。
古意之光:探寻宽严相济的传统法理根脉
回望中华法制文明长河,会发现“宽严相济”在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早有根脉。最为人熟知的法理渊源,当数《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子产论政宽猛”。孔子对此评价道:“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段话精辟地揭示了社会治理的辩证法:宽过则散,猛过则伤;真正的“和”,来自张弛有度、刚柔并济。古人深知,单凭严刑峻法无法实现长治久安,唯有将“宽”的包容与“猛”的威慑相互调济,才能达致人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今天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古老智慧,与新时代“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严以济宽、宽以济严”的要求内在相通,彰显出宽严并用、宽严并重的治理逻辑。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宽严相济”还蕴含着“慎刑”与“恤狱”的深意。《尚书·舜典》有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易经》亦强调“明慎用刑”。这些古老训诫并不否认刑罚的必要性与威慑力,而是要求司法者在用刑时必须审慎、节制、合度,避免滥刑酷刑,更避免把刑罚当作唯一的治理工具。这种“慎”与“恤”的传统,不仅体现了古代朴素的人权观念,更展现了以人为本的治理温度。
此外,传统治理智慧中还有关于“权”的深刻论述。《尚书·吕刑》提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其意在于,犯罪现象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异,刑罚的轻重配置也应当因时因势、审时度势,调整到最能发挥防卫与教化的效果。“宽严相济”从来不是一个静态的刻度,而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要求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根据社会形势与犯罪结构的变化,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调整司法政策,既保持守正定力,又展现与时俱进的治理智慧。
承古启今:传统智慧在新时代的法治回响
从“宽猛相济”“惟刑之恤”走到今天,虽然社会形态与犯罪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民群众对安全与公正的期待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呈现出更高水平、更多维度的期待。如何在依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促进矛盾化解之间找到稳定的支点?“宽严相济”,正是新时代刑事政策给出的关键答案。
202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工作研究,确保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1月19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格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把这些要求放到现实语境中看就会发现,当前强调的“全面准确贯彻”,正是对古代“度”与“权”的现代升华。不同的是,传统“宽严”更多依赖司法者的个人经验与道德良知,而现代法治则把这种“度”转化为制度化、可操作、可评估的规则体系。现代语境下的“宽严相济”,其关键并不是在“宽一点还是严一点”之间随意摇摆,而是在大局中把握方向、在法治轨道上校准尺度、在具体案件中实现精准区分:既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又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
由此,“宽严相济”既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也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它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犯罪的治理需求,并随着社会治理形势的发展动态调整对象、范围与力度,使“相济”真正成为安民心、稳预期、促善治的制度力量。
政策之要: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
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宽严相济不能停留在宏观的理念层面,而必须成为一套可操作的办案方法。所谓“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关键在“该”“当”二字:宽与严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都必须以罪责刑相适应为落脚点。宽不是“好心放过”,严也不是“重典求快”,而是用法治方式把差异辨出来、把尺度定下来、把效果办出来。其内核,可以理解为三对辩证关系的统一:
一是惩治与预防的相济。“严”重点指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犯罪,体现国家刑罚权对底线的坚守。对于这类犯罪,必须旗帜鲜明地释放从重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震慑犯罪、安定人心。只有把该严者“严”到位,“宽”的空间与温度才更易被理解与接受。而“宽”则重点面向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能够通过教育矫治、赔偿谅解、关系修复等实现更好办案效果的案件,体现减少再犯与预防治理的目标。“宽”是手段,更重在教育、挽救与修复;“严”是震慑,更重在精准打击关键节点与高危主体。宽严相济,才能既止恶,也促治。
二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相济。“严”要严在事实与证据:没有证据确实充分的“严”,容易滑向权力的滥用;“宽”也要宽得规范:认罪认罚必须确保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从宽处理必须基于事实基础与法定条件,依法接受监督,否则容易滑向对犯罪的纵容。换句话说,“该严不严是失职,该宽不宽也是失职”。宽严有度的“度”,是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量刑规则所划定的边界——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从重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的,必须依法兑现,决不能“法外开恩”或“法外加重”,确保政策适用不逾法律边界。
三是个案正义与整体尺度的相济。群众对公平的感受,往往来自“同类案件差不多、同案人员分得清”。这要求在类案尺度上保持稳定,在个案差异上体现精细:主从犯区分、上下游区分、组织者与参与者区分、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区分等。尺度稳定带来可预期,差异化处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二者相辅相成。在司法实践中,也要警惕两种常见误区:其一,把“宽”和“严”理解成非此即彼,导致要么一味从宽、该严不严,要么盲目从严、当宽不宽;其二,简单套用“轻罪必宽、重罪必重”的刻板印象,忽视轻罪中可能存在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等从重情形,也忽视重罪中可能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导致裁量僵化、损害司法公信。
当下落笔:在检察履职中做实宽严相济
回到实践层面,宽严相济要真正“见真章”,关键在于让每一次从严与从宽都能经得起复核与监督。对检察机关而言,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在于把古代智慧与现代法治交织的“尺子”做实,至少体现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其一,定性要精准。特别是在共同犯罪、复杂犯罪链条中,必须依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精准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与被动参与者,扎实审查“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的对应关系,既防止随意出罪入罪、降格处理,也防止以“政策从宽”为名突破法律边界。
其二,证据要严格。从严必须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从宽也要有事实基础与程序保障。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对于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的证据同等重视、全面审查。
其三,强制措施要审慎。把传统的“恤狱”思想转化为现代的权利保障。特别是对逮捕这一体现从严的重要手段,要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条件,既防止该捕不捕、轻纵犯罪,也防止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
其四,处理方式要适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法不捕不诉等制度,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同时,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依法从严起诉,让宽严各归其位、各尽其效。
面对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否从宽、从严以及幅度如何把握,往往更考验司法理性与程序定力。此时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办案,充分发挥程序的保障与制约作用。通过程序把关、监督纠偏,推动“同类同尺度”与“同案不同责”相统一,防止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的片面化问题。
更重要的是,在“可解释”上下功夫。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往往来自“看得懂”。同样是从宽处理,为什么适用、依据何在、边界在哪里;同样是依法从严,为什么从严、情节何在、规则何在,都应当通过依法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让裁量有规可循、让尺度有据可依。这种可解释、可监督、可检验,最终都要落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从传统“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治道体悟,到“惟刑之恤”“明慎用刑”的审慎自觉,再到“轻重诸罚有权”的动态平衡,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早已为“宽严相济”积蓄了深厚的法理资源。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根本仍在于以罪刑法定为底线、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准绳、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让该严者严到位、当宽者宽得当,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当下落笔,是为了把法治要求落到办案细节;于古意生光,是为了让治理智慧滋养现代检察实践。当“宽”与“严”都回到事实、证据与程序,都落实为可监督、可复核、可说理的办案实践,“宽严相济”就会从政策表述转化为稳定可期的法治现实,成为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力量。
(作者分别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