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程序机制提升行刑反向衔接质效_正义法律网
正义法律网| 2026-02-04 07:25:00

完善程序机制提升行刑反向衔接质效

推动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从“形式衔接”到“实质协同”

姚季

行刑反向衔接是推进严格执法、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等的陆续出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了明确行动指南,相关工作得以依法规范开展。然而,在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流转规则不够明确、证据转换标准不够统一、效果评估体系不够健全、缺乏量化验收标准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完善相关程序机制及证据转化规则,推动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从“形式衔接”到“实质协同”升级,提升衔接质效。

优化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启动机制

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作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同治理环境的重要程序载体,重心在于检察机关的启动决定与行政机关的后续处理。为此,需健全行刑反向衔接启动机制,完善相关判断标准,实现环境治理效能最大化。

首先,对于行刑反向衔接的启动,应重点关注“环境修复可能性”,构建多维度判断标准。检察机关审查判断是否启动行刑反向衔接,需构建涵盖情节要素认定、主观过错评估、损害后果与修复可行性评估等多个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的认定,需综合评估法益侵害性、环境效益损害性等;主观过错评估聚焦行为人相关态度,以及是否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配合调查等恢复环境法益的前提条件;损害后果与修复可行性评估需聚焦行为人能否有效实施生态修复并恢复环境质量、生态修复实际效果等。其次,在溶洞污染防治等涉及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草、旅游等多部门监管的领域,可在案件审查方面深化与行政部门协作配合。例如,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行为人能否有效实施生态修复”的事实判断进行量化,对污染物扩散范围、生物多样性损失、生态服务功能减损等要素开展定量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为检察机关判断行为性质、违法犯罪情节及是否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等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移送机制

案件移送是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需要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确保行刑反向衔接顺畅进行。

首先,明晰权责框架,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与规范运行。检察机关作为行刑反向衔接的法定启动主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线索及审查意见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履职衔接难题,可建立“双轨制”责任体系:一方面,以首个接收移送材料的行政机关为当然责任主体,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签收登记、指定执法人员处理并同步反馈结果;另一方面,针对涉及生态环境、水行政、林草等多部门管辖的复合型环境违法案件,可推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收到检察意见后组织会商,明确主责部门与配合义务,形成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其次,在移送标准规范上,构建“案件基础信息—司法决定依据—程序措施记载—行政处罚意见”的完整链条,实现证据等材料有效移送衔接。基础信息模块应涵盖案件来源、管辖机关及案由等要素,以确保可追溯性;司法决定及事实认定模块需整合不起诉决定书、违法事实描述及证据目录,重点突出环境损害程度、污染物种类、扩散范围等定量数据,并结合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量化污染物超标倍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金额等关键指标;行政处罚建议模块需明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再次,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中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同源异标”的特性,需优化证据转换规则,确立“刑事优先、行政补充”的转换路径,即刑事诉讼中经严格程序取证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在刑事程序终结后可对污染物长期扩散趋势、生物多样性恢复情况等刑事证据未涵盖的环境要素进行补充调查,但须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在证明标准统筹方面,应结合环境相关证据特殊性,引入专家意见、环境监测数据等,形成“客观事实+专业判断”的复合证明体系,以精准认定生态修复效果等专门性问题。

健全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保障机制

为实现生态环境效益最大化目标,同时确保法律责任追究的精准性和权威性,需构建信息互通、标准统一、监督有力、技术赋能的行刑反向衔接保障体系。

一是构建全链条信息反馈与动态监督机制。这是健全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强化生态修复优先导向的关键环节。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确定对移送案件的全流程跟踪评估主体责任,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在接收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后于法定期限内启动行政追责程序,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制定科学修复方案,同时建立“双向信息通报”机制,由行政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反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及生态修复具体进度,确保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为避免“一送了之”导致程序空转,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主管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罚情况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对于衔接过程中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及案件管理部门内部监督,通过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形成“移送—监督—反馈—评查”的闭环管理体系,以刚性监督督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职,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最大化。

二是建立典型案例联合发布与经验推广机制,破解“同案不同送”实践困境。针对环境资源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等问题,可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平台。案例选择应聚焦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如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成功修复被污染湿地、恢复生物多样性的案例,重点总结生态优先原则在证据认定、责任划分中的具体适用标准。通过案例汇编、白皮书发布等形式,统一裁量尺度,为基层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提供可复制的实操指引。

三是完善技术支撑与跨部门协同保障体系,提升衔接效能。依托与行政机关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数据的电子化贯通。具体包括: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证据数据库,整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实现跨部门实时调取;开发智能分析模块,自动比对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标准,辅助生成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通过视频会议、在线磋商等方式,定期会商重大疑难案件,协调解决证据转换、责任认定等争议问题。

(作者分别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干警)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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