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14年维权困境_正义法律网
正义法律网| 2026-01-28 09:36:04

2024年6月26日,河南省长垣市检察院检察官与该案法律援助律师沟通案情,分析相关证据。

2025年9月30日,一纸终审判决让一场持续了14年的纠纷案画上句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判决直接雇主焦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6万余元,厂主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月9日,张某专程来到长垣市检察院向检察官当面致谢:“王检察官,要没有你们的支持,我根本就没有获赔的希望……”

这一切,要从14年前说起。

一场改变人生轨迹的意外

2011年4月,家住滑县的张某受焦某雇用,在长垣市的一处钢结构厂房内施工。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一阵大风让张某不慎从屋顶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时年34岁的他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厂主赵某与雇主焦某互相推诿,均拒绝赔偿。“刚住院时他们还来过,后来看他伤得太重,就再也没露面……”张某的妻子回忆时泪流不止。

自2012年起,张某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种种原因导致该案长期困于程序性争议,法院一直未进行实质性审理。最让张某感到无力的是2017年的那次起诉,长垣市法院因他无法提供被告焦某的准确地址,再次驳回诉讼请求。

“出事后他们都躲着我,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我咋提供这些东西呢?”张某很无助。

这场事故拖垮了张某的家庭。他受伤时,儿子仅4岁,患有糖尿病的妻子因贫病交加延误了治疗,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近乎失明。维权14年,张某一家欠外债近30万元,虽然有低保,但经济状况仍然窘迫。“有时候真想放弃,但看看孩子,又不得不咬牙坚持。”张某红着眼眶说。

2020年的诉讼曾带来一丝希望,由于无法提供焦某的住址信息,张某仅将赵某列为被告,长垣市法院第一次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认可其受伤事实。但因焦某未到庭,无法证实张某与赵某及厂房的关联,其诉讼请求被驳回。随后张某上诉,再审依旧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权之路似乎走到了尽头。

一个重要信息打开了案件突破口

2024年1月18日,抱着最后的希望,张某来到了新乡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应获得赔偿,屡次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诉讼能力弱,无法提供被告信息和关键证据,导致无法确定三方的劳务关系。于是,新乡市检察院指令长垣市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时隔多年,当年的知情人早已散落各地,想要查清案件事实谈何容易?

为了查明焦某的身份,2024年4月,长垣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峰花与检察官助理黄瑞红奔走了3个派出所,最终确认了焦某的户籍信息和最新住址。随后,检察官们赶赴焦某在滑县的居住地,从下午2点等到晚上7点,终于见到了焦某。

面对回避的焦某,检察官耐心沟通。焦某虽未直接承认雇佣关系,但陈述了安排施工、发放工人工资等细节,他还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赵某系厂房业主,曾垫付医药费。

检察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对赵某展开调查。考虑到此前赵某百般否认与厂房有关联,检察官们经过两次实地勘查,走访周边村民,了解到厂房用地系赵某20年前租用,且租用至今。通过当地的村小组组长,检察官获取了2003年赵某代表公司签署的租地协议,还调取工商登记信息,发现案发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赵某。

至此,张某、焦某与赵某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终于明晰:赵某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焦某。张某受雇于焦某,两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支持起诉,打破僵局终获赔偿

新难题却接踵而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程序一般不得随意增加当事人。原审中张某仅起诉赵某,并未起诉直接雇佣方焦某,法院生效判决并无明显错误,不符合检察监督的条件。

检察官决定转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12日,新乡市检察院和长垣市检察院召开专题联席会,就该案进行深入研讨。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身体残疾、诉讼能力弱,符合民事支持起诉的条件,可以由长垣市检察院进行民事支持起诉。

2024年6月18日,张某向长垣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将焦某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移送调查取得的新证据材料。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诉讼费用又难倒了张某。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赶往张某所在的村子,协助其准备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并联系长垣市司法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随后,检察官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部门,为张某申请司法救助金。

2024年8月29日,长垣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鉴于该案历时久远、法律关系复杂,经审查,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其间,检察机关继续协助张某补充了部分关键证据材料。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焦某应承担张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且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6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焦某、赵某不服,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9月18日,新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没有收到赔偿款,2025年12月1日,在长垣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张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2日,张某收到了第一笔执行款2000元。据悉,12月25日,检察机关与法院召开了案件协调会沟通执行情况,后续将持续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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