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离不开劳动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将劳动者权益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畴,建立健全劳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诉求。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活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公益是劳动公益诉讼的核心概念,澄清和辨明劳动公益的概念,有利于建立健全劳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机制,强化劳动者权益公共保护。
精准识别劳动公益的重要性
确认劳动公益的存在是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是劳动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逻辑起点和正当性根源,是将“劳动公益”这一抽象价值转化为可诉、可判的法定要件。同时,厘清劳动公益的范围有利于合理划定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这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划定了权力边界。对劳动者权益的个别的、零散的侵犯,多数时候可以由劳动者个人诉诸劳动仲裁或者司法裁判加以维护。但是,当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构成对劳动公益侵犯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介入并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广泛保护和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某些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或者侵害众多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中,精准识别劳动公益是确保受案、裁判标准统一的关键,能够为同类案件提供统一标尺,防止“同案不同判”,有助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劳动公益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关涉绝大多数或者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就检察公益诉讼而言,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本身就是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而劳动公益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保护和劳动秩序管理方面的公共利益,包括公民劳动权的保护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以及特定劳动群体的重点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和社会帮助残障者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也全面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劳动公益以劳动者个人利益为基础,同时又有其独立性。
笔者认为,在下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侵害,同时也构成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劳动秩序的侵害,因此构成对劳动公益的侵害。一是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如企业在招聘用人阶段,实施年龄或者性别歧视,受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全体职工或者特定多数劳动者的特定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保费用、拒绝遵守工时休假制度、拒绝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等。三是用人单位侵害了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特定群体,如农民工、残障者、妇女等群体。四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重大,严重破坏社会公共道德,如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侵害行为的对象即劳动者的数量具有广泛性,或者其侵害行为具有严重性,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个体利益,同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公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易受侵害性,对比用人单位,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有的情况下,此种侵害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特别是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存在用人单位通过算法对劳动者权益加以侵害的情形,劳动者往往难以知悉,即便知悉在诉讼程序中也面临举证难等问题。二是强烈的道德性,劳动者权益保护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基础,对劳动公益的侵害牵动着社会的每一位劳动者。三是动态性,劳动公益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共识的凝聚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从而将更多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纳入劳动公益诉讼范畴。
从当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看,在劳动公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以下问题,可以作为确定劳动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参考。一是就业歧视,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性别、婚育、户籍、年龄等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平等权。二是严重违反劳动基准的问题,如违反法定许可的工时用工、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拒绝员工合法休假等,严重破坏劳动法律秩序。三是职业病防治问题,如有的用人单位在放射、粉尘、噪声环境作业等高风险行业用工未能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同时对患病职工推诿责任等。四是社会保险领域的问题,如有的用人单位系统性社保违规,存在未参保、虚假参保、断缴工伤保险等问题。五是特殊群体保护领域的问题,主要为对农民工、残障人士、妇女、老年劳动者、未成年人等群体,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保护。六是新就业形态工人权益保护问题,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在算法规则制定方面的优势以及作为用工方的优势,压缩配送时限、超时重罚、派单歧视,组织工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国家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等。从域外国家的实践看,其劳动公益诉讼通常涉及就业歧视、集体协议、工作环境、职业安全等方面。
公益诉讼是保护劳动公益的有效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其特殊优势。劳动公益诉讼社会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有利于在相关领域建立长效机制,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方面要远超劳动者个人的私益诉讼。如,在应对平台经济的挑战方面,劳动公益诉讼被认为是在维护平台工人劳动基准权利、及时获取报酬权利、个人信息安全、社会保障权益等方面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机制构建
为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劳动秩序,建议将劳动者权益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畴,建立健全劳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机制。
因应劳动公益的性质,确认劳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案件符合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发挥监督职能。同时,县级以上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集体利益的代表,具备法定维权职能,应具备独立提起劳动公益诉讼的资格或参与公益诉讼程序。这在今后工会法修改时应加以明确。妇联和残联在涉及女职工和残障职工的权益保护方面,也应当享有提起劳动公益诉讼的资格。
因应劳动公益的公共性质,建立全方位案件线索发现机制。检察机关或工会组织应将劳动公益诉讼机制与现有制度衔接起来,将举报线索和数据巡查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劳动公益诉讼效能。如与现有的全国工会12351热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做好衔接;接入12345热线、社保缴费平台,主动抓取大规模欠薪、社保缴费异常数据,生成案件预警线索。重点关注“群体欠薪”“集体维权”等热点事件,第一时间掌握线索。同时,积极推进“检察+工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贴近劳动者的优势,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办等方式形成合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威慑违法用人单位,实现劳动争议的源头化解。
做好劳动公益协调保护,推动劳动公益诉讼机制与其他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衔接协调。可建立起诉前磋商机制,在工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组织利益相关方磋商会,用人单位、受影响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工会组织、人社部门列席会议,推动用人单位整改违法制度,提供整改合规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履职,修复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若企业未能及时整改、政府部门不能及时履职,工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劳动公益诉讼。
平衡好劳动公益与私益,建立健全受侵害劳动者救济制度。为受侵权影响的劳动者提供救济是修复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在裁判作出后,应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如用人单位无法全面履行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应链接社会资源或启动司法救济制度,尽量减少侵权事件对受侵害劳动者的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