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
人工智能立法对新的思维范式提出迫切要求
人工智能立法问题目前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的时机尚未完全成熟。人工智能立法应建立在它所创造的新型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上,由此可以提炼出“深度学习算法”和“人机关系”作为人工智能法的两个理论支点,且两者是紧密联系同步进化的。深度学习算法的规制在人工智能领域较之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当前关于算法的透明性、可问责性以及可解释性等理念均无法形成理论上的自洽,最终仍有待算法“黑箱”的有效破解。人机关系因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尚难以在法律上形成完整判断,但如果剔除掉AI“自我意识”的幻象,人机关系未来应由人类主导,且应遵循“非人化”原则、人类优先原则和安全原则,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建立人机关系的具体法律机制,如人机对齐、人机信任和人机伦理的相关准则。人工智能立法对新的思想资源和思维范式提出了迫切要求,其中“计算机作为社会行为者”以及“行动者网络”等理论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值得关注。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嵩:
明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核心任务
通过实质法典化形成系统融贯、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规范体系,是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任务。“适度法典化”定位下的“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模式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应排除“基础性法律优先适用”的前见,立足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结构与规范脉络进行体系考察,形成体系化视角下的规范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具有独特功能和相对独立性;法典体例并非单一的总分结构,而是复合结构,表现为“总则编—分则各编”以及“(总则编+分则各编)?法律责任编”两个层级。这一复合型体例和结构框架运用在法典规范的各个领域,形成了“概括规定—具体规定”的双重规范群,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法典中调整该类事项的规则秩序和规范脉络,并通过体系化的方式与法典之外的相关单行法产生规范关联,对法律适用形成规范指引。应根据体系一致性和价值统一性的要求,明确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单行法产生规范关联的具体方式和价值导向,在法秩序内解决制度、规则不一致问题并提出规范适用指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
尝试构建中国经济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在中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加快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背景下,结合中国市场经济与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尝试构建中国经济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必要且紧迫。构建这一体系的根本在于基本原则、犯罪论、刑罚论等基础理论的拓展与创新。除传统刑法基本原则外,经济刑法还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凸显社会效果与法秩序统一原则。在犯罪论方面,需对经济犯罪法益进行双重判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增设法益恢复与初犯免罚的出罪事由,同时增设亲告罪。在刑罚论层面,应将政策、公众认同等因素纳入量刑情节,建立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社区矫正为主、监禁刑为辅的刑罚体系,并将退赔列为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此外,还需构建以刑制罪模式,推行企业托管与归入权返还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昌明:
在实践层面充分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民法典施行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成为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通行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通过对185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有裁判未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过分强调父母的情感需求而忽视了子女的利益,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有恶习一方当事人,或因为过分强调继续性因素,而纵容了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了系统性重申,为矫正司法实践偏差提供了规范指引。但是,该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只有通过构建系统化的法律适用基准、专业化的家事审判程序以及重构社会支持体系等方式,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规范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以上依据《法学家》《法学研究》《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杂志》,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