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
深化罪责理论研究
作为罪责理论谱系中的年轻角色,功能罪责论值得全面的理论反思。基于预防性刑罚目的理解罪责概念的构想由来已久,功能罪责论只是更系统和更精确地建构了两者之间的关联。功能罪责概念主要存在三个分支概念,即折中的功能罪责概念、系统理论的功能罪责概念和社会心理的功能罪责概念。以预防需要补充罪责概念的做法虽受较少质疑,但难言完美,而完全以预防需要填充罪责概念的方案更是在逻辑、方法论、正当性和功能等多个维度存在疑问。将功能罪责论推向极致会导致对罪责原则的放弃,但作为替代方案的不法谴责方案或比例原则方案均没有展现出相比于传统方案的优越性。刑法理论与其穿凿附会地试图结合罪责和预防,不如将精力放在弥补规范罪责论的其余不足之处上,尤其是深化对实质罪责、刑罚接受义务和量刑罪责等问题的研究。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丽岩:
在平台经济行政法规制中引入第三方义务制度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业态,其跨地域、高聚合、强渗透的特征对传统行政监管模式构成挑战。对于平台经济的行政法规制,可引入注重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第三方义务制度以凸显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网络平台承担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的义务分担与委托机制,即将部分公共治理职能转由社会主体承担,以提升治理效率与灵活性。在制度设计原则上,既要体现数字时代多元共治的治理理念,也要求严格恪守行政权与平台义务的边界,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混淆与行政权力泛化。在具体制度设置上,要突破义务主体与主体角色的双重困境、权利义务不对等、数据壁垒等固有缺陷,从分类管理、义务清单化以及加强外部监管保障平台第三方义务制度的良性运转,推动治理灵活性与行政监管权威性的协调,最终实现平台经济规范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王凌皞:
人工智能立法宜采用渐进灵活的分散立法模式
近年来,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在积极改变人类生活乃至生存样态的同时,也带来严峻挑战和潜在问题。欧盟通过制定《人工智能法案》试图以统一和整全的单独立法来全面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问题,但这种“统一立法模式”在应对人工智能时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悖论。人工智能的自主性或黑箱特点并未改变法律规范评价的核心焦点,即对行为及其结果属性的关切,现有法律框架足以充分评价和有效控制人工智能的应用及其直接后果,无须额外的统一立法。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法案》立足现有欧洲法律价值体系,忽视了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引发的深远社会变迁和人类价值重构。在人工智能的立法应对上,应当放弃“一法定乾坤”的立法思路,转而采用更为渐进、灵活的“分散立法模式”,以应对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之外更深远的社会后果。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圣真:
低空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建构
低空经济发展中存在大量制度性需求,有待通过立法活动完成体系建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领域法”,其表现形式复杂多元。低空经济领域的立法任务是实现低空经济核心概念的法律化、树立安全与发展导向,形成包含要素保障、飞行管理、产业政策、市场监管、技术标准等五个主要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空域权属与利用是低空经济法律制度的中心问题,应将空域理解为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此基础上完善空域管理与利用制度。通过建构低空经济治理体系、加强空域用户权利保障以及完善侵权法规则,可以实现低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当前,应以民用航空法修改为契机,完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重视低空经济地方立法的作用,探索低空经济产业规制模式,加快低空经济技术标准建设,为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以上依据《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交大法学》《当代法学》,高梅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