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价值平衡理念推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_正义法律网
正义法律网| 2025-07-31 07:30:57

探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需要首先明确构建的基本理念,再在理念指引下形成制度构建的具体方案

以价值平衡理念推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标志着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已从理论探讨正式上升为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自此,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但是,目前对于封存的案件范围、程序启动的方式、考察机制的设置等重要问题尚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探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需要首先明确构建的基本理念,在理念的指引下形成制度构建的具体方案。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基本理念

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价值体现为社会防卫、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功能。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促进犯罪者复归社会,保障其免受排斥和歧视。两种价值间存在天然内在张力。因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必须尽可能实现价值之间的相对平衡,将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给予犯罪者最充分的社会复归机会作为基本理念。一方面,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利益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行前提。社会公共安全利益高于某一曾经犯罪者的个体利益。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不应以牺牲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为代价。另一方面,使成年犯罪者最大限度复归社会是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根本目的。在追求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同时,也应注重保障已改过自新、无再犯罪风险的犯罪者的权利尽可能恢复至正常状态,在工作、生活中免受排斥和歧视。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构建路径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需平衡复归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其核心在于对犯罪记录封存范围的恰当设定和对曾经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准确判断。为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重点围绕四个方面进行。

一是封存范围的有限性。我国刑法没有对犯罪类型作进一步细分,对轻微犯罪作出合理界定是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第一步。首先,应当将微罪界定为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犯罪,此类犯罪罪行性质轻微、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小。所有微罪罪名,都应当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其次,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是轻罪案件。但是,轻罪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刑罚的跨度大,为了防止将仍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犯罪者不恰当地纳入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应当进一步将轻罪划分为法定刑意义上的轻罪和宣告刑意义上的轻罪,并根据不同分类在犯罪记录封存时作差异化处理。法定刑意义上的轻罪,是指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宣告刑意义上的轻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定刑中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二是法定刑中虽然没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但是具备相关量刑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对于法定刑意义上的轻罪,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通常较小,在进行封存审查时可以适当宽松。而对于宣告刑意义上的轻罪,不同犯罪者之间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在进行封存审查时应当较为慎重。另外,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还应当将部分情形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之外,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相关的犯罪以及累犯等。

二是启动方式的二元性。犯罪记录封存程序的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方式。依职权启动时,只要案件符合法定条件,主管机关即自动启动犯罪记录封存,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是采用该种方式。依申请启动时,只有犯罪者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申请,主管机关才进行个案审查,以作出是否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决定。依职权封存能够实现及时封存,封存的效率较高,但是主管机关没有是否封存的裁量权。依申请封存虽然不利于实现及时封存,封存的效率较低,但是主管机关享有是否封存的裁量权,有助于对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准确审查认定。

鉴于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各具优势,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充分发挥不同启动方式的功能互补性,从而协调犯罪者复归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刑罚的轻重体现了对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评价。具体而言,对于微罪犯罪者,应当采用依职权启动方式,无须其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自动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对于轻罪犯罪者,应当采用依申请启动方式,其需要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申请,由主管机关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审查,以作出是否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决定。在采用依申请启动方式时,应当将案件的一审法院作为封存申请的受理机关和审查机关,由同级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进行法律监督。

三是考察方式的针对性。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条件是,犯罪者已改过自新、无再犯可能性。为确保对犯罪者人身危险性判断的准确性,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有必要设置考察机制。考察机制不仅能够督促、激励犯罪者积极修复社会关系、提高教育矫正效果,也能够起到过滤作用,将那些尚存在再犯风险的犯罪者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在确保犯罪者复归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取得平衡。在制度设计时,应当考虑不同裁判结果的犯罪者人身危险性存在差异。对于被判处免予刑罚、单处财产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者,无需经过考察,裁判生效后即可封存犯罪记录。对于被判处其他不同刑罚的犯罪者,在犯罪记录封存前都需要进行考察。考察方式的设置需要考虑在严格把握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同时,合理控制程序运行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体而言,对微罪犯罪者采用的是依职权启动方式,可采用形式审查为主导的考察方式。当微罪犯罪者在法定考察期限内无再犯记录时,即可推定其具备复归社会的适格性,依法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对于轻罪犯罪者采用的是依申请启动方式,需要建构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层级化考察体系。一方面,轻罪犯罪者当然需要满足考察期限内无再犯行为这一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主管机关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形,深入研判犯罪者的再犯风险。具体须考察三项内容:其一,犯罪者对自身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知与悔罪情况。其二,犯罪者对于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罚金缴纳、赔偿金支付、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接受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书面汇报等。其三,自判决生效以来,犯罪者为促进自身复归社会、实现社会融入所作出的具体努力,包括就业状况、教育进修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犯罪者已完成矫正改造的客观事实。犯罪者负有提交相关材料佐证上述事实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情况说明、款项缴纳回执以及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等,主管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调取相关机构的工作记录进行核实。

四是考察期限的阶梯性。为了确保对犯罪者人身危险性判断的准确性,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作为观察窗口。应当以判处的刑罚为基础划分若干梯度区间,对不同区间内的犯罪者设置相对应的考察期限。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犯罪者,刑罚执行期间即为考察期限。其次,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设置一年的考察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时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再次,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设置三年的考察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此外,为避免法定考察期限的刚性适用导致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失之僵化,提升考察期限制度运行效果的实质合理性,可在法定考察期限之外增设考察期限的司法裁量适用制度,作为法定考察期限的制度补充。规定法定考察期限经过一半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者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提前封存犯罪记录。主管机关审查时,除审查提前封存犯罪记录的必要性外,须着重考察申请人在考验期限内的行为表现,确保提前封存犯罪记录无损社会公共安全利益。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众型金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项目编号:GJ2024D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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