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专业化检察履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_正义法律网
正义法律网| 2025-07-31 07:30:16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更加稳固和明确的法治保障,彰显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与坚定决心。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围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2月17日举办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并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更加稳固和明确的法治保障,彰显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与坚定决心。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计9章78条,包括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其中,第66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该条款为检察机关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行动指南。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围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以刑事检察职能维护涉企司法公正

当前刑事司法活动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针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涉案财物,违反规定滥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2024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同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体现了党中央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高度重视。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为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8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2条至第64条围绕对物强制措施适用、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禁止以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等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与上述条款规定要求高度契合,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立足上述条款,全面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事检察监督。

首先,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深化涉企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随意认定为违法犯罪。其次,要依法履行立案与撤案监督职责,着力解决涉企刑事案件“挂案”问题,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再次,要坚持正确人权观,强化涉企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监督,聚焦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个维度,重点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以及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涉案财产等突出问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以民事检察职能优化民企产权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条强调,“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纵观整部法律,平等保护是贯穿始终的核心理念。检察机关应围绕“平等对待、同等保护”的核心要求,将民事检察监督转化为矫正司法偏差、实现产权实质平等的制度性力量,着力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体可从三个维度系统推进。

一是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守住产权平等保护底线。对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知识产权、金融借贷等领域涉民营企业的高发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与监督,防止“同案不同判”等不平等现象发生。对于涉及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听证、调查核实、民事检察和解等路径提高办案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与说服力。二是深化民事执行监督,破解“执行难”与“乱执行”问题。当前民事执行实践中,“应当执行却未执行”“不应执行却错误执行”“遗漏或错误追加被执行对象”等侵害企业或企业家财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反映出执行机关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法律理解不准确等问题。为了营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执行人员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地执行判决或裁定,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严惩虚假诉讼与恶意维权,净化营商环境。针对虚构债务、恶意诉讼侵占民企资产等行为,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加强虚假诉讼线索移送与联合惩戒机制,提升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能力,加强对虚假证据的识别与认定,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与调解,维护司法权威公正。

以行政检察职能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公正、高效运行。若行政权力被不当行使或怠于行使,则会影响民营经济活力释放、损害企业家信心。传统的监督救济渠道,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监督的主动性、系统性与预防性仍然存在局限。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规制,第50条、第51条、第65条分别对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提出了具体要求,第63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就检察机关而言,行政检察监督承担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检察机关需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的行政机关义务与禁止性规定作为监督的标尺,强化对涉企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首先,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审慎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方面的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强化对政府部门执行行政判决情况的监督。其次,依法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稳妥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倒挂、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法律适用等问题,防止当罚不罚和小过重罚。再次,重点关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及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法定方式督促其纠正,通过刚性监督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以公益诉讼检察延伸公益保护效能

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6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制度,既能通过监督纠正损害公益的行为守护公共利益,又能通过规则引领、系统治理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障碍,实现公益保护与企业合规发展的平衡。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网络治理等关乎国计民生、社会稳定领域的涉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应秉持监督与治理并重的原则,既要注重受损公共利益的修复,也要积极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案件办理促进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具体而言,对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竞争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纠正,亦可通过起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存在垄断行为或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准确研判经营者垄断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坚持“平等对待、同等保护”的原则下,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作者分别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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