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回应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需求,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与成熟做法予以制度化、法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运而生。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配套,相关司法解释也需要同步发力。在刑事法领域,刑法在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既要积极发挥刑罚功能,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最后的法律防线,又要强调刑法的谦抑审慎,严守刑罚边界,防止以刑代民、不当干预。
刑事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刑事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核心在于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应着重关注四个方面:
第一,安全与发展并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妥善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是国家安全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安全体系中的关键一环。要处理好刑法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关系,在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筑牢经济安全防线。具体而言,平衡经济安全与发展,需要长期有效的治理体系革新和意识培育,刑法的保护要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以经济安全为根基。
第二,强调保护的实质平等。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平等保护作为基本原则,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在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上的平等性,强调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对待与同等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有效预防和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扩展到民营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这一调整,彰显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全面性与实质性。当然,刑法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也要考虑二者在体量规模、涉足领域上存在的客观差异。实践中,“适用法律平等”并非绝对化的等同适用,既要客观认识平等保护的本质内涵,对法律制度与规范进行实质性理解并正确适用,又要在做实平等对待与同等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关注差异性实现保护的实质平等。
第三,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形,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因此,必须精准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既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以促进其持续发展,也注重对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引导以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同样需遵循这一逻辑,需平衡宽严尺度,既不能矫枉过正、过度干预,也不能失之于宽、放任失管,要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对民营经济保护与规范的统一。
第四,多法衔接的必要性。民营经济促进法所调整的关系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主体层面,既涉及民营企业之间的平等商事关系、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涵盖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横跨民事、商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个法律领域,由此决定了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公司法、行政法等)存在交叉。因此,在对民营经济进行刑事保护时,要注意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协调。实践中,可通过颁布刑法修正案等方式,使刑法条款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内容形成衔接呼应。在法律适用层面,系统衔接民法典、公司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不同法律领域在价值判断、行为评价上的冲突,最终实现法秩序的统一。
刑事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应恪守的边界
刑事法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律保障,但对于非刑事领域的民营经济活动,须保持必要的克制,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实践中,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须重点防范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避免通过刑事手段插手和干预经济纠纷。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明确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刑罚权的启动必须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犯罪化评价,不仅要以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同时还要求行为必须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实质标准。即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超出其他法律的规制范围,通过民事、行政等手段不足以实现惩戒与预防目的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第二,严查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趋利性执法司法,是指以执法司法办案为名,实施谋取经济利益、违规罚没财物等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侵犯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而且严重损害执法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扰乱法治秩序。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4条对异地执法提出规范要求,为遏制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严查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与监督。鉴于其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的特点,必须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多方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并对趋利性执法司法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加以及时查处,以达到规范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果。
第三,严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与处置涉案资产。企业是法律上的独立个体,企业资金和财物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对于违法、犯罪的企业进行惩治合乎常理,但是对于涉案资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进行有效监督,否则可能出现涉案企业被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因违规处置涉案财物致使其难以维系、破产的情形。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2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实施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对涉案财物进行严格区分,明令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刑事法也要实现对涉案民营企业合法财物的最大化保护。
第四,防止混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与民营经济组织的责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权益保护”,既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其独立性体现在财产的独立、责任的独立以及经营自主三个方面。实践中,必须准确界分企业家责任和企业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正确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处理好多法衔接、平衡好刑事法律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关系,将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作者分别为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