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
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的独特理论与范式,其经历了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完成阶段和发展阶段。在德国的法学传统当中,法教义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同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史学,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并且能够发挥一种方法论的独特作用。德国的法教义学,对于我国法学界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德国的法教义学深深根植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很难为我国所完全继受。并且,“法教义学”这一名称具有误导性,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其方法具有封闭性。为了克服法教义学的缺陷,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法释义学主要服务于立法和司法,其体系构建应当坚持自主性、实践性、体系性、开放性和共识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也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湘潭大学特聘教授王欣新:
准确定位破产法设置合同选择履行权的目的
企业破产法设置合同选择履行权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其在破产程序中,因原有合同效力的束缚而遭受不当损失,但不能误解为可不择手段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或债务人是合同选择履行权的权利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及法院是权利行使监督人。行使合同选择履行权有书面明示通知和行为默示认可两种方式,在默示认可中要正确理解“视为解除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指恢复对合同中断前后债权性质相同、实质内容不变的履行。将申请受理前的债权认定为破产债权,受理后的债权认定为共益债权,实质上是先强制解除合同,后又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将两种选择方向叠加行使,违背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企业破产法对共益债务须发生在申请受理后的规定,与民法典对合同债务发生的规定不符。继续履行合同应适用完整性原则,不能只接受对债务人有利部分,拒绝不利部分。共益债务适用个别清偿程序随时清偿,仅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时适用集体清偿程序比例清偿,且共益债务的清偿不需申报债权。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环境法转型的法理依据
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大论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五大特征之一。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既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因此,需要提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关键所蕴藏的事理,将其转化为环境法转型的法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涵特征包括党的领导、绿色发展、人民至上、“五位一体”与系统思维等五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环境法体系的二元化转型、范式的利益增进转换、目的价值的一元论转向、调整范围的开放融合与实施机制的系统嬗变等范式转型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下展开体系化的环境法转型,既是为建构人类文明新形态探求环境法的因应路径,也可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贡献方案和智慧。
(以上依据《法学家》《法律适用》《比较法研究》,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