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运用好抗诉这一主要监督方式,聚焦定罪明显不当、量刑严重失衡等问题,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的具体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刑事抗诉,在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大管理格局之下,做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管理求质效,通过检察管理将影响抗诉质效的问题拆解细化,将方法举措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抗诉案件的核心要义之中。详言之,高质效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三个维度:第一,明确抗诉活动的根本目的和性质,以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推动抗得好;第二,把准抗诉活动的切入点,聚焦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以精准抗点确保抗得准;第三,持续加大抗诉工作力度,深挖抗源确保抗得出。
当前制约刑事审判监督实现高质效的难题在于:一是对抗诉必要性把握不够准。《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下称《抗诉指引》)第3条规定,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提抗必要性是植根于抗诉活动开展的基本理念,贯穿于抗诉案件办理全过程。但规范层面难以就抗诉必要性进行详细的说明界定,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统筹把握。要避免出现该抗不抗、不该抗也抗的现象。二是抗源发掘不够充分。抗诉案件整体数量偏少,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当前抗诉案件线索发掘呈现被动、分散的样态,主要依赖单一层级的业务部门作为线索发现主体,以自发性、被动式的裁判后案件审查为基本方式,系统内一体化抗诉履职有待加强,有时呈现被动式的应激状态,上下级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往往因个案而发生关联,缺少常态有效的合力机制,尚未有效形成抗诉案件线索发掘的整合效力。三是抗点审查不够精准。抗点是决定抗诉活动质效的关键点。抗点主要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定程序、公正审判等方面,抗点必须聚焦发现案件质量问题,且该问题必须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纠正,对抗点的提取、选择、证明是提升抗诉案件质效的关键。四是提抗路径管理有待优化。以证据为核心建构形成的法律事实并非绝对稳定的状态。司法认知是基于司法个体自身知识、经验、能力等综合司法素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形成的司法认识和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司法认知差异而在某些案件中出现检法诉判不一,是否达到刑事抗诉的程度,是否必须提出抗诉,刑事二审抗诉与刑事审判监督抗诉的路径有所不同。前者是对未生效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通过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后者是对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确需通过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事抗诉路径选择不够严谨的现象,对未生效一审判决裁定审查不够及时准确,本应二审抗的案件却错失提抗时机而选择适用审监抗,或者因时过境迁而难以纠正,影响抗诉监督质效。
为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针对当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上述亟待破解的四个方面问题,可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维度为提升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效提供解决思路。
一是在抗诉必要性的把握上,关键是找准抗与不抗的边界。基于规范评价,评判抗诉必要性需要综合分析两个要点,即错误程度和证明程度。相关判决裁定中存在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实体性错误须足以导致定罪错误或者量刑明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等程序性错误须足以导致裁判不公正,裁判活动中的错误须对法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侵犯。对错误程度的评价还要充分考虑到彼时司法裁判的法律政策依据,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定罪量刑变化,或虽有轻微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实质裁判结果的,不宜启动抗诉程序。相关的裁判错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证明程度应达到“确有错误”而提起抗诉的证明标准。考虑到刑事抗诉发生于刑事审判之后,因此“确有错误”的证明程度同样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是在抗源挖掘上,关键是上下协力一体履职,以“三个管理”为路径形成高质效的抗源线索发现机制。当前抗源线索多来源于刑检部门自行审查或通过案件质量检查发现、控申检察部门办理信访申诉发现、案管部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对高质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意义重大。应当积极有效整合多元抗源发现路径,形成以刑检部门日常案件自查为基础,案管部门诉判不一案件重点评查为支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举报申诉线索为补充、上级检察机关跟踪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抗诉线索评判为保障的多部门、跨条线、全链条、上下一体的抗诉线索发现、评查、移送、反馈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切实改变刑检办案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将抗诉线索发现融入不同办案主体的日常履职活动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研判、及时处置。
三是在抗点审查上,关键是从纷繁复杂的争议案情中精准提炼出最具质效的抗点,这是成功提抗的核心,也是将“三个管理”有机融入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业务管理上,需要从正反两个维度有效掌握不同类型的抗点在实际办案中的效果。正向上,充分总结高质量抗点,围绕最高检就抗诉工作聚焦“定罪明显不当、量刑严重失衡”问题的相关要求,关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错误三大方面的抗点,充分总结成功抗诉案件的经验,形成正向指引。反向上,应当及时整合归纳法院对抗诉案件采纳率较低的抗点,对争议较大的抗点要加强分析,做到慎抗、抗准;在案件管理上,需要进一步做实每案必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诉判差异,不回避、不掩饰问题,对因诉判差异导致确有抗诉可能的案件要加强审查分析,不遗漏有价值的抗点;在质量管理上,要开展好抗诉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工作,探索建立以支抗、采抗为核心的质控评价体系,健全专门的抗诉案件质量检查标准,推动检察官和业务部门在案件自查活动中自发形成抗诉质效意识,持续提升对抗点的发现、提取、证明能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抗诉案件。
四是在抗诉案件路径管理上,关键是结合二审抗和审监抗的具体情况,畅通抗诉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二审抗系对未生效裁判的监督,提起抗诉的主体是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审监抗系对已生效裁判的监督,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上一级检察机关。从抗诉权依法有效行使的角度看,审监抗应当与二审抗区分适用,不能以审监抗替代二审抗,审监抗的启动程序相比二审抗更加严格审慎,应当及时提出二审抗的案件不应故意等待裁判生效后再启动审监抗。从不同程序的梯次适用意义上看,审监抗应当是对二审抗的必要救济与补充。在马玉林抢劫案中,甘肃省检察院在二审抗诉无果的情况下提请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最终形成良好监督质效。两种抗诉路径通过接续抗诉的一体化抗诉履职模式可有效实现了法律监督目的。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严格把握审监抗的提请条件。(1)应当是在二审抗无法达到法律监督目的,或未及时采取二审抗出现应抗未抗,且有必要通过审监抗予以监督纠正的情况下启动审监抗。(2)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启动审监抗,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才可以不受相关期限的限制。《抗诉指引》强调,“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需要复核主要证据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属于冤错可能等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的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3)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支抗或不支抗、提出或不提出抗诉的决定,防止审查抗诉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明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监抗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只有对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或者特别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此期限限制。在对审监抗案件落实“三个管理”要求时对此尤其要加以重视,防止变相不当拖延办案时间而影响监督效率效果。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