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
完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的策略与方法
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检察官须在客观性原则指导下指控犯罪,并因此依法承担证明责任,为此必须构建指控证据体系。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证明活动过程,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具有继受性特点,遵循“原子论”到“整体论”再到“完善论”的一般逻辑,且以案卷为载体,较为明确稳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依赖性较强、主动构建努力不足,亲历性方法应用不足,缺乏严密清晰及可展开的证据思维等问题。构建指控证据体系,应强化结构思维,可借鉴美英证据结构理论及日本“证据构造论”,尊重本土探索。操作中应注意证据构造的多样化与类型化,把握证据构造的形态与特征,注意证据群(体系)中证据间的有机关联,发展数字化证据体系构建。策略与方法的改进方面,应注意叙事法等其他证据分析构建方法的应用,关注证据体系完整性,采用客观性证据优先及亲历性方法,同时应当将体系的稳定性与动态调整结合起来,并注意加强某些薄弱环节,克服“当诉不诉”等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
准确运用公众意见间接作用于定罪
公众意见是公众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公众意见既可以是社会上多数人的意见,也可以只是意见表达的多数性。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为公众意见介入定罪提供了规范空间。公众意见影响定罪具有正当性,其反映的鲜活生活经验可以使司法者因长期技术判断而钝化的观念得以活化,同时公众意见与定罪的专业化判断可以实现互补。公众意见影响定罪的模式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之分,公众意见影响定罪的间接模式更为合理。公众意见所反映的一般人标准是定罪的解释依据,但公众意见的主观性决定其不应直接作为定罪的标准。公众意见蕴含的价值判断可以作为定罪的解释工具。公众意见影响定罪应当采取“社会相当性”路径,通过刑法的前置性实质违法判断、刑法制度规范适用和刑法解释技术运用予以实现。“社会影响恶劣”等反映公众意见的内容应当从定罪的直接情节中删除。司法者有必要借助社会一般人标准,将公众意见所反映的价值判断融入定罪制度、规范和技术。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明:
构建均衡的个人数字权利实现系统
均衡是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可行性的个人数字权利实现态势。个人数字权利的实现设定在三个内外纵横的立体均衡层面上:一是横向层面上个人数字权利相互之间的均衡,二是纵向层面上个人数字权利和数字义务之间的均衡,三是纵向层面上个人数字权利和数字权力之间的均衡。这三个纵横层面构成立体均衡的个人数字权利实现系统。根据系统论方法和数字权利动态发展机理,三个纵横层面的个人数字权利均衡包括整体性均衡、有序性均衡、结构优化性均衡和动态均衡。应分别从“权利共处”出发确定各种个人数字权利在“量”上的合理分配比例、从“权利本位”出发确定个人数字权利和数字义务在“量”上的合理分配比例、从“权利保障”出发确定个人数字权利和数字权力在“量”上的合理分配比例,最终达到个人数字权利的主体维度均衡、内容维度均衡、空间维度均衡和时间维度均衡,在均衡中实现数字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谢澍:
确立网络暴力犯罪证据协同供给模式
当前,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证据调取存在“滞后”困境,网络暴力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科技化水平越来越高,相关证据大多涉及网络平台运营数据和个人隐私信息等,需要网络平台提前固定证据,并配合证据调取。因此,应当明确网络暴力犯罪案件“证据协同供给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在网络平台的协助与配合下逐步走出证据调取的“滞后”困境,强调平台同步留存、固定相关证据的义务。网络暴力犯罪案件证据协同供给模式的立体化建构,不能只关注证据调取一环的制度设计,而是需要立体化地推进,形成规范体系,其中包括细化网络平台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责任,规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调取网络平台数据响应等级,实现由“点”到“面”的网络暴力犯罪证据收集,明确公益诉讼证据调取的权力配置及运行。
(以上依据《政法论坛》《当代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高梅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