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仁智
●“无讼”蕴含着以德礼教化预防争讼,调处解纷息讼,最终实现无争讼、不争讼、争讼得到根本解决等思想智慧。汉代循吏以儒家“仁义”之道为思想基础,实践孔子“无讼”理念,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取得一定成效,推动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
●当代基层社会治理中,需要充分汲取儒家“无讼”理念及其历史实践的法律文化精华,通过提升乡规民约的治理效能,健全完善由多元主体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调处解纷息讼方式,采取将“重事”与“细故”进行分类治理等治理方法,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国家法律尊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之下,借鉴儒家“无讼”理念及历史实践经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进一步合力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无讼”是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并实践的司法价值观。我国历史上,自汉代循吏(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治理地方,注重教化百姓、发展生产、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使地方得到良好治理的官吏)以“无讼”为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实践儒家“无讼”理念并取得一定社会治理成效以来,由兴文重教、宣教达德、发展经济、乡规民约、调处解纷息讼等共同构成的基层社会多元解纷机制,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借鉴儒家“无讼”理念,转化应用其历史实践经验,是将“两个结合”落实于建立与完善当代基层社会多元解纷机制的可行路径。
儒家“无讼”理念的基本内涵及本质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讼”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周礼·秋官·大司寇》曰:“以两造禁民讼”。《说文解字》曰:“讼,争也。”《周礼正义》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讼”通常指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因为户婚田土、家庭关系、邻里之间、树木水利等利益纠纷而引发的争讼。
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无讼”这一对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产生巨大影响的理念。《论语·颜渊》载:“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思想内涵主要包括:其一,通过对已经发生的争讼的适当、合理解决,以使新的争讼不再发生;其二,通过以德化人,以礼齐民,减少讼累,使其之间不发生争讼;其三,通过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说服教育,使已经发生的争讼止息。其中蕴含着以德礼教化预防争讼,调处解纷息讼,最终实现无争讼、不争讼、争讼得到根本解决等思想智慧。孔子在提出“无讼”理念的同时,还以调处息讼的方式实践“无讼”理念。《孔子家语》载“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面对父子之间的争讼,孔子没有简单使用刑法予以解决,而是感之以父子亲情,从而使得父亲撤销对儿子的诉讼,使已经发生的“讼”得以止息。
孔子所提出的“无讼”理念,建立于其以“仁”为核心的社会伦理的思想体系之上。在孔子思想中,“仁”为众德之总,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孝、悌、忠、信、恭、宽、惠、敏、訒、爱人、刚、毅、木、讷等品德均为“仁”或近于“仁”。“仁”是君子之本,“孝悌”是“仁”之本,“克己复礼”是践行“仁”的方法。孔子强调治理政事要以德为本;治理社会要“导德齐礼”,以道德教育引导,以礼整饬民众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孔子提出“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认为人若依其尽善尽美的本性,就能互敬互爱、和谐相处;人若顺着自己自私自利的习性,相互之间就会越来越疏远。孔子对人性充满希望,认为通过德礼教化的引导与美好的环境陶冶,人是可以为“仁”的。孔子提出了人类社会合于“仁”的相处之道,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怀着“仁”这一社会理想,孔子以有仁风厚俗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认为具有仁风厚俗的乡里是人们适宜的居所,“里仁”是孔子理想中的基层社会。所谓“里仁为美”,即人们按照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情感而和谐安定生活的美好乡里社会。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方面,孔子并不寄希望于“道政齐刑”的强制措施,而是寄希望于以德化人,以礼齐民、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将社会生活中因“细事”而导致的“讼”化解在未然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讼”则争取通过调处的方式予以解纷息讼。孔子“无讼”理念中蕴含着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丰富而深刻的思想智慧。
儒家“无讼”理念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历史实践及成效
儒家思想真正被应用于社会治理实践是由西汉循吏的基层社会治理及司法实践活动而开始的。汉代循吏以儒家“仁义”之道为思想基础,实践孔子“无讼”理念,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取得一定成效,推动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
两汉循吏对“无讼”理念的实践于《汉书》《后汉书》中均可见,是多元化的综合治理方式:其一,大兴文教之风,提高基层社会广大民众的文化知识水平。诸如,西汉循吏文翁大力兴办学校教育,教化郡中子弟,使得蜀郡之“文雅”蔚然成风。其二,注重对道德、法律的宣教,防止社会矛盾冲突的发生。诸如,西汉循吏黄霸“为条教”“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其三,发展经济,富民、裕民。诸如西汉循吏龚遂采取合于渤海郡地理及气候特点的经济发展方式,增加民众收入,富民、裕民,从而解决了因贫困导致的社会动乱问题。其四,通过乡规民约宣教达德,合理分配乡里社会生产生活资源,倡导节俭生活方式,移风易俗。诸如西汉循吏召信臣为解决乡里民人的用水之争,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作为众人公平合理用水的一方之规矩;与乡里耆老共同议定“禁止嫁娶送终奢靡”的规约,移风易俗,倡导“俭约”的社会风习。其五,调处解纷息讼。就乡里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注重以调处息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诸如,东汉循吏仇览“初到亭,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面对这起发生于母子之间的争讼,仇览没有生硬地引用当时的法律条文将陈元案作为“不孝”罪案移送县廷判决,而是深入基层,对陈元家庭进行走访,调查矛盾起因,导以“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以说理的方式化解陈元母子的矛盾,致“母闻感悔”,而其后陈元也成为孝子。两汉循吏秉持儒家“无讼”理念进行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取得很大成效,诸如,黄霸治郡“孝子悌弟贞妇顺孙日以众多,田者让畔,道不拾遗,养视鳏寡,赡助贫穷,狱或八年亡重罪囚,吏民向于教化,兴于行谊”;龚遂治郡,民众“安土乐业”“吏民皆富实,狱讼止息”;召信臣治郡,“盗贼狱讼衰止”。
自汉以后的历代循吏均以儒家“无讼”理念为指引,以实现“狱讼止息”为社会理想,为建设“里仁”之美而兴利除弊。及至明清,在国家“天下之治,天下之贤共理之”的治理主张之下,乡贤文化得到极大发展。所谓乡贤,即在本乡本土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且受人尊重的人。各地乡贤辅助循吏实践无讼理念,进行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循吏与乡贤合力,不断通过发展教育,制定乡规民约、家规家训,调处解纷息讼等方式而做实对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
明清时期,即便在地处西南边陲的贵州一带,受儒家“无讼”理念的影响,循吏、乡贤们亦怀抱“里仁为美”的社会理想,身体力行孝悌忠信,兴学重教、耕读传家、乐善好施、济人利世、兴利除弊;以儒家“仁者爱人”“泛爱众”“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济众”的精神濡染乡里社会;以诚信、讲理的态度,利用乡规民约、家族规训等,实践儒家和解思想,调处乡里社会的矛盾冲突。诸如,清代贵州乡贤周奎著《家训》以训诫后人诚信不欺、做事一丝不苟、以仁心待人;清代贵州乡贤孙家祥致力于文化教育,并以朱子《家礼》作为处理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准则;清代贵州乡贤郑文清以其清洁、淡泊、宽厚之性,在乡里讲理劝善,感化乡人。由于循吏与乡贤的共同合力,当时的贵州乡里社会“从学者日接踵”“乡里悍暴多化之”“好善之人”日多,充分展现了儒家“无讼”理念及其实践应用“博化笃俗”的社会治理效应。
借鉴儒家“无讼”理念推进当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当前,需要进一步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借鉴儒家“无讼”理念及其历史实践经验,将之转化应用于当代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目标,或可进一步从以下路径着手。
首先,完善基层社会的乡规民约体系,提升乡规民约的治理效能。传统乡规民约是基层社会民众的自治规约,其以民众对自然,自然与人的关系,群体生产生活关系以及对礼法的认知为知识体系;以乡村社会生活的“共同善”为伦理基础,而这些都是乡村社会的“恒常”。中国历史上的历代循吏与乡贤,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面,特别善于利用乡规民约“宣教达德”“力行教化”及治理基层社会“细事”“细行”“细故”的独特法律文化价值和治理效能,他们或引导催化推动乡规民约的制定或遵守,或将对具体“讼”案的处理结果转化为乡里社会的自治规约。历史上的乡里耆老士绅,通常以“倡首”的角色,发起制定乡规民约,带头遵守及执行乡规民约。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等中国特色,均对基层社会的“里仁为美”提出新的时代要求,对“讼”的解决及处理则是现实需要。只有合力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才能从源头预防矛盾、前端化解矛盾、关口把握矛盾,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安全稳定。充分利用乡规民约这一具有本土性、体现众人合义性等特性的“软法”,于其中灌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安定、和平、文明的乡里社会生活理念,并转化为基层社会的规矩,充分发挥其宣教达德、力行教化、规范人们的“细行”“细事”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多元解纷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及可行性的路径之一。
其次,健全完善各种形式的调处解纷息讼方式。传统中国,在儒家“无讼”理念的指引下而形成的调处息讼方式主要包括:其一,政府调处。即由基层乡里行政管理机构主持的调处。例如,秦汉时代的乡啬夫就具有“听讼”职能,通常以验问的方式调处息讼。其二,基层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调处。诸如,明代于乡里设有申明亭、旌善亭,由里老、里长主持对民间户婚田土、轻微治安案件等“讼”争的调处。此外,在明清时代推行乡约制度的过程中,“约正”具有调处职能。其三,民间调处。诸如宗族内部、行业内部的调处,或者德高望重的“耆老”“乡贤”对民间纠纷的调处,等等。传统中国在实践儒家“无讼”理念上,于调处息讼的主体、方法、依据等方面均体现了多元性。在主体上,包括官方、自治和半自治、民间组织等;在调处依据上,包括国家法律、道德伦理、乡规民约、社会习俗等。当代中国基层社会已经构建了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司法组织、自治组织及各类社会组织体系,而借鉴儒家“无讼”理念,汲取中国传统多元化调处解纷息讼的历史实践经验、智慧,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面的功用,对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的路径之二。
再次,将“重事”与“细故”进行分类治理。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通常将矛盾纠纷划分为“重事”与“细故”两大类型。所谓“重事”,即触犯国家律典的命盗案件之类,对此类案件,基层司法官员必须“谨奉法以治”,严格依据国家律典受理案件,审判案件,逐级上报审断,依法执行。所谓“细故”则是基层民间社会中因户婚田土、财货、水利分配、邻里纠纷、婚丧嫁娶等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明代由里老主持对“细故”纠纷的调解,里老调处无效,或依据乡规民约不能处理,或纠纷需要依法解决,则“鸣官究治”。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将国家“重事”与民间“细故”所进行的分类治理,一方面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对因“细故”“细行”“细事”而引发的社会矛盾采取融道德教化、伦理情理、事理常理及法律为一体的调处方式,将“讼”化解在源头、及时解决讼争,防止因“小事”而导致“重事”的发生,从而具有前端防止作用,并且起到了节约司法成本及诉讼成本的作用。因此,当代基层社会治理,可以汲取历史上将“重事”与“细故”进行分类治理的实践经验,一方面,对于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罪大恶极者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另一方面,赋能基层行政、司法、自治及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协调,对因“细事”“细故”“细行”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解纷息讼,将矛盾冲突化解在前端,此是综合治理,预防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的安全、稳定的可行路径之三。
综上所述,当代基层社会治理中,需要充分汲取儒家“无讼”理念及其历史实践的法律文化精华,通过提升乡规民约的治理效能,健全完善由多元主体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调处解纷息讼方式,采取将“重事”与“细故”进行分类治理等治理方法,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国家法律尊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之下,借鉴儒家“无讼”理念及历史实践经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进一步合力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多元机制的完善,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富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平安、稳定的新“仁里”社会建设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终极目标。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研究生。本文系贵州社会科学国学单列重大项目《贵州乡贤文化研究》(21gzgx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