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知识体系由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个核心要素构成。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作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监督理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制度和检察权运行实践予以创造性构建,既可实现权力制衡的重要价值,又能发挥垂直领导的优势,必然具有强大的实践伟力。
基于本土化实践,笔者认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应当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建构与反思相并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三个原则,不断完善学科建设、厚植学术体系、总结实践话语风格,统筹国内外检察学基础理论研究予以本土化,让中国检察学知识体系在国际学术话语中“听得懂、传得出”,最终提炼和构建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标志性概念、原创性理论、自主性话语,形成具有东方特质的权力制衡诉讼制度和智慧成果。
一是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守正与创新是建构中国自主检察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方法论。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检察学理论研究可以先于实践、依托实际、高于现实,从而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密国家监督体系提供科学理论支撑。坚持守正创新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内在要求。只有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只有创新才能把握检察学知识发展的时代潮流,引领时代发展。
实现检察学自主知识理论体系建构,必须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守正就是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能随心所欲,也不能对域外经过历史检验的经典理论完全弃之不用,而要通过有差异的知识体系重构来承载中国检察制度的价值理念,这才是检察司法制度能够焕发强大生命力的重要途径。创新就是要突破原有概念话语,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关系,高度重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历史主动性,创造性提出“两个结合”。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必须深刻把握“两个结合”的内在精髓要求,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才能进一步丰富对检察制度的理论认知,进而促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优势,实现检察监督依程序制约和依职权监督的诉讼任务和目标。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当继续深入系统开展对本土检察制度原创的“发现性研究”,并以本土情境为参照对域外制度和理论开展“验证性研究”。既要充分考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检察实际紧密结合的“魂脉”,也要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根脉”,实现两者的深刻“化学反应”,造就有机统一的新文化生命体,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在检察学学术体系构建中的必然选择。
二是坚持建构与反思相并进。从实践逻辑来看,我国检察权发生发展根植于宪法、法律发展的特定历史进程。新中国检察立法的内容主要源于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立法,之后借鉴苏联检察的一般监督,并在1982年宪法中创造“法律监督”概念以表述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检察学领域中比较法研究逐步成为主流方法,一些域外检察学的理论理念、具体制度等也进入我国检察学知识系统。要秉持开放融合的建构态度和批评反思的建构立场,立足自身文化土壤,从中国当前社会司法现实和特殊背景出发,解决现代社会权力制约问题。敢于和善于分析回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一些在实践中形成的检察学特色及时总结成为理论创新的资源,按照完全自主、以我为主、内外结合、共同知识四个层面,构建成熟完善的检察学学科体系。通过批评反思,处理好知识建构独立性和共通性关系,实现检察学知识体系概念、理论和体系的自主性。
三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国检察制度与实践是伴随探索、建设中国式法治的长期本土实践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正是在这种具有独特性的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监督模式,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平衡相融合,实现了控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权统一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比如具有本土实践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等。构建检察学自主话语体系,就是要继续植根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沃土,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真理之树在国家权力制约监督领域根深叶茂,归根到底就是要从理论背景上讲得清,从监督职能上立得住。
任何制度绝非凭空从某一种理论而产生,而系从现实中产生,而现实所产生的制度,必然有一套与之匹配的理论和精神。理论是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精神生命,实践则是血液营养,二者缺一不可。建构检察学自主话语体系必须突出鲜明本土化立场,对实践中卓有成效的检察制度和原创性诉讼制度深入开展理论研究,辅以检察动态实践以及伴随而来的各类具体应用场景作为知识生产的场域,以使其更加契合中国国情。
对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学院校、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的基础理论研究优势,从以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为核心的诉讼理论和制度基点出发,参照域外检察权法治话语和国际标准来建构知识体系,同时审视现有立法、司法中存在的本土化程度不足、脱离实际等问题。另一方面,在丰富的检察实践中,检察学研究已经逐渐形成一种自生自发并持续自主运行的机制,其中既有最高检自上而下的检察改革制度性设计,又有自下而上的“枫桥经验”式工作方式和方法,更加契合司法主体的现实需求。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要充分发挥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检察调研骨干作用,在知识生产上对相关问题作出经验性回应。
总之,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人类历史上非常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建构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实事求是,通过强化违法侵权程序性后果,增强程序刚性,寻得以证据为基石的检察履职办案对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的实质化监督,从依程序和依职权两个维度入手,实现全流程控制约束,丰富程序正义理论的内涵与外延,形成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秩序运行机制的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